*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通知》(京国土籍[2005]249号)替代)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通知
(京房产籍字[1994]第408号 1994年8月29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山区燕山土地房产城建管理分局:
为实施《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市局产权产籍处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对抵押人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契约》均须分别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或预售房屋抵押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