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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对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的规定

哈尔滨市关于对房地产物业管理
公司经营资质审批的规定
(哈房发[1994]49号)

  一、为加强对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扶植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范房地产经营企业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以房地产业为主体的物业管理的专业机构、其他单位的所属机构或个人依法按合同经营管理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有偿管理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三、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经营资质的审批。
  四、凡符合以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
  1.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2.拥有或受托管理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
  3.有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固定的经营办事场所;
  5.物业管理公司的各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
  6.有合法的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
  五、申报经营资质审批,必须提报下列证件:
  1.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函件;
  2.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的批准文件;
  3.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资料;
  4.验资证明;
  5.具有专业职称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6.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7.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
  8.经营办事场所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属于私营企业的,除具备上述3、4、5、7、8项外,须提报业主身份证明、简历和雇员名单。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中外合资、合作),除提报上述同类的有关资料外,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还需提报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独资企业,需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的文件。
  六、申请企业持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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