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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暂行办法

  (三)拆除
  1.直管产拆除:在直管房登记卡右上角加盖“拆除”章,卷内目录备注说明样内注明“拆除”字样。
  2.自管产拆除:在自管房登记卷封皮右上角加盖“拆除”章。
  3.私产管除:在私房登记卡上右上角加盖“拆除”章。
  第九条 异动原则
  一、产籍异动时,不更改原卷,保持原卷的历史面貌,在异动栏或备注栏内注明文号、记录时间、记录人章。
  二、凡1994年前产权转移、变更的原卷一律不动,其卷号、存放位置不变。
  第十条 异动要求
  一、产权转移、变更后,产别、原卷号、新卷号、新卷号的填制要准确、完整。
  二、异动后的原卷、新卷要按统一要求排列、编制卷号、页号。
  三、检索工具的编制与异动步进行。
  四、字迹工整、清楚,书写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测给异动

  第十一条 异动内容
  一、权属异动
  房屋发生买卖、互换、分割、兼并等引起的产别发生变动。
  二、现状异动
  1.房屋的新建、扩建等未经确认的,房屋层数、平面位置发生变化的。
  2.房屋损坏与灭失,包括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或烧毁未经注销、变更的房屋。
  3.行政界限、正规道路等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 异动程度
  一、区、县(市)、公司异动程序:
  1.异动前,测绘人员应收集有关异动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归类,调阅有关图纸。
  2.在权属异动中,当产别发生变动时,异动方法如下:
  (1)一栋房屋的产别由一种形式转为成另一种形式,将蓝图原产别符号用红色墨水打水平短线,在原注记符号前注记新产别符号,同时刮掉同幅底图的原产别符号,重新注记新产别符号。
  (2)一栋房屋分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别时,在同幅蓝、底图原产别符号前注记新产别符号,并在各产别符号之间用实心圆点隔开,以示区别。
  3.房屋现状异动有如下形式:
  (1)当一栋房屋全部灭失时(包括拆除、倒塌和烧毁),在蓝图上用红色墨水将原房屋对角线打叉,以示注销,同时利掉底图原房屋。
  (2)当一栋房屋部分灭火时,到现地实测剩余部分房屋平面位置,并将蓝图灭失部分房屋用红色墨水对角线打叉,以示注销。同时刮掉底图灭失问部分的房屋,透绘剩余部分房屋实际位置,并进行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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