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发生买卖(整栋)、继承、赠与、分割、互换、转让等,经房屋确权后,区、县(市)、公司产籍员填写《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报市产权处、传区房管所(经理公司)各一份。市产权处、区房管所(经理公司)产籍员接到《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后,分别设籍建卡。
2.房屋发生部分买卖时,区、县(市)、公司产籍员填写《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报市产相处、传区房管所(经理公司)各一份,市、区、县(市)、公司、所(经理公司)产籍员在产籍卡附页上逐项填写变动情况。
3.附页填写说明:产权人栏:记载房屋权属情况;房间号栏:记载单元号、层数号、间号;建筑面积:包括卖出面积、剩余面积,记载产权人购房面积和本栋房屋剩余面积:记事栏:记载产权来源依据、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卷卷号、记录人章和记录时间。
第七条 异动要求
1.房屋发生现状变更、产权转移时,产籍员应在异动栏内记录变动原因、文号、记录时间、记录人章,并在原卡记载新卷卷号,在新卡记载原卷号。
2.产籍卡变动过程中,市、区、县(市)、公司产籍员一律在新登记卡进行变动,所存旧卡,未经核准,不得随意剔出,以备查考。
3.产籍员在异动产籍卡时,必须依据有关文件、批复、报告进行异动,不得随意涂改。字迹清晰、工整、所用墨水、印泥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登记卷异动
第八条 异动内容、方法:
一、产权转移
(一)产权全部转移(买卖、赠与、继承、分割等):将原档调出,归入新立档案中。原卷、新卷合二为一后的排列方法是:原卷在前,新卷在后。按排列顺序填写卷内目录、编页号。新卷的页号接续原卷员号编排。原卷调出后,在原产籍卡上注明归入卷的产别和卷号。
(二)产权部分转移:原卷不动,新立卷,《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附在原卷后,在原产籍卡上注明产权转移后的产别、卷号,新卷要注明原卷的产别及卷号。
二、现状变更
(一)新建房屋
1.直管产、自管产分别建立一栋一档(一栋房屋有若干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所有权人分别建档);
2.私产建立一户一档。
(二)翻建、改造、拆建
翻、改、拆建所形成的案卷归入原卷中,原卷号、栋号、存入位置不变。新卷排在原卷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