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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镇)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暂行办法


县(市)房产管理局(处、所)、房天公司、实业公司:
  现将《沈阳市(城镇)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逐步做到房产产权产籍异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部1990年12月21日发布的7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九区、区县、一市、两个公司房产产权管理部门。
  第三条 各区、县(市)、公司产权监理部门是本办法实施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产权产籍异动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产权产籍异动,是指新建房屋设籍建卡、原有房屋发生现状变更、产权转移所涉及的产籍变动。

第二章 产籍卡异动

  第五条 房屋现状变更
  一、新建房屋
  新建房屋登记确权后,区、县(市)、公司产籍员应根据有关批件设籍建卡,一式两份,区、所(经理公司)各一份,市、区、县(市)、公司产籍员应将新建卡输入微机贮存。
  二、翻、改、扩建的房屋
  1.直管房:根据有关批文,区房管所产籍员经现地调查,填写《房屋产权产籍异动审批表》,传区局产权科产籍员;区局产权科再将此表传市产权处,市、区、县(市)、公司、所(经理公司)分别设籍建卡。
  2.自管房、私房:区局产权科填写产籍卡,一式二份,传区房管所一份。
  三、拆除房屋
  区房管所产籍员根据房屋拆迁批复,到现地调查,对拆除范围内已拆除房屋注销产籍,并在产籍卡右上角加盖“拆除”章,填写拆除明细表一式三份,传市、区、县(市)、公司各一份,所(经理公司)存档一份。
  第六条 房屋产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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