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上海市市政工程
管理局城市排水管理处要求收取《河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等工本费的复函
(沪财综[1994]第55号、沪价费[1994]第127号)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沪市政计(94)第314号《关于要求收取等工本费的函》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城市排水管理处对核发的《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以下简称:《接管证》)每套收取工本费20元,(含《上海市合流污水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及相关表格等)。
《使用证》的核发范围是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接管证》的核发范围是向城市排水设施(不包括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
请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并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