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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2.失业职工使用或进行国家、市卫生部门有关公费医疗规定中属于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检查项目和其它各类费用;
  3.失业职工由于打架斗殴等违纪犯罪行为致伤致病的或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因甲方责任导致失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发生的医疗费;
  5.失业职工正常体检、疫苗注射、婚前检查的费用;
  6.计划外生育的医疗费;
  7.失业职工服用的各类进口药品费用;
  8.失业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弄虚作假、涂改票据、处方的。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医疗费按下列比例规定予以补助:
  1.连续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5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50%;
  2.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60%;
  3.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70%;
  4.连续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失业职工,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费数额不得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80%。
  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危重病,一般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医疗补助,由于住院治疗或连续30日在同一医院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1500元以上,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批准,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
  1.医疗费支出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
  2.医疗费支出1501元至2500元(含25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2501元至3500元(含35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此后医疗费每增加1000元,其补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最低补助比例为50%,医疗补助费的最高补助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数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六、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其直接用于生育或计划生育措施的医疗费用,可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凭失业女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给的《生育子女证明》(生育指标)及围产保健卡、医疗费单据、《失业救济金领取证》,依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按100%的比例补助医疗费。此项医疗补助费不计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医疗补助费数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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