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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核定办法

  (一)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所属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按系统集中核定的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二)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和街道(镇)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第一条(二)款(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
  四、失业保险费核定时间
  (一)全市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集中进行,各用人单位要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按时分别到市社保中心、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手续。
  (二)按系统或按单个单位逐一进行核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4月1日前完成本系统所属各类企业或本单位当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准备工作。
  五、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审核工作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实行按系统集中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所属各类企业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明细表》;
  3.《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汇总表》;
  4.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实行单个单位逐一核定方式进行核定的:
  1.《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2.《北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表》;
  3.《北京市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此表由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及招用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报,样表(略);
  4.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簿》;
  5.上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年报表,表号104)。
  (三)首次进行失业保险费核定的用人单位,除携带以上有关材料和证明外,还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行政介绍信,履行核定手续后,发给《失业保险费缴纳证》。
  六、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
  每年全市失业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社保中心或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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