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审结的卷宗一卷一案,按目立册、分类管理。年终,必须把全年档案送区、县(镇)市容监察部门归档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的,自接到《违章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市容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处理部门接到申请复议副本之日起7日内应将有关案卷全部移送复议机关并提交答辩
第二十七条 各类复议案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市市容委备案,并在复议案件结案之日起3日内将结案情况报告备案管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同级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期制作《答辩书》参加应诉,或指定所属市容监察部门代为应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提出申请复议或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处罚(复议)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因案件查处收存的物品,在未进入全面执行时不得先行处理,但属腐败变质等必须进行及时处理的例外。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原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限期整改无效或拒绝整改的,市容监察部门可依法实施强制代为整改。当事人无力当即整改的,市容监察部门有权执行各种强制整改措施。强制代为整改还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为制止突发性污染的发生和控制及消除已发生的污染。
因强制整改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在整改执行完毕后48小时内结清账款,由被执行者承付。被执行者拒付的,作出强制执行的市市容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立案案件的强制代为整改应经市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后,市容监察人员方可执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以当即实施的强制性执行例外。执行结果应制作《强制执行报告》,如实记录被执行者违章及其整改情况、决定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单位、人数、时间、地点、结果及物资善后处理、费用结算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情
第三十三条 上级市容行政部门对下级市容行政部门或上级市容监察部门对下级市容监察部门(人员)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程序的决定、行为,有权通过案件复查评议,予以变更、撤销或指令退回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