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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处罚程序

  市容监察队    200元
  市容监察中队   500元
  区市容监察大队  1000元
  市市容监察大队  10000元
  1000-5000元由区市容监察大队报区市容委审批。
  10000元以上由市市容监察大队报市市容委审批。
  (二)代为强制进行整改的,由区市容委或市市容监察大队报市市容委批准后实施。
  (三)涉及二个以上管理部门共同管辖及三资企业的案件,由区市容委或市市容监察大队提出意见,报市市容委审批。
  (四)上级市容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处理下级市容监察机构管辖的违章案件。
  第十八条 各级市容监察部门对《违章处理报告》批复期限自接件日起分别为:监察队3日内,区中队5日内,区大队7日内,市大队10日内。案情复杂必须延期的,应注明理由,报上一级市容监察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承办案件的市容监察部门在接到《违章处理报告》批复后24小时内,应制作《违章处罚决定书》送当事人或处罚单位。《违章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章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罚结论、申请复议期限及其受理部门地点、罚款交纳地点、银行账号、期限、决定书制作及签发人,并加盖同级市容委公章。
  第二十条 经市容监察部门查证属实且需整改的违章案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时必须复查。拒不整改的,视为再次违章,加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处罚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履行《违章处罚决定书》。被责令整改的违章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办案部门按规定需要上报的案件,不得隐瞒不报。经上级审批的案件必须按审批结论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或执行受阻,应及时如实向上级汇报,请示复核,未得到停止执行通知前,原决定继续执
  第二十三条 违章工具、物品及当事人遗留物品的暂扣、暂存应制作《暂扣物品凭证》或《罚没物品凭证》,经承办人员和物主验明无误后签名,将其中一联交物主收存,承办人员自留一联,一联随物入库交验收人,一联存档备查。其收存罚没物品的管理按专项规定办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一律交同级财政,市容监察部门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拨给。案件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视为结案,办案人员应将执行结果及执法中材料在7日内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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