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容监察部门或市容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认定事实,查明违章种类、程度、后果,确定地点、持续时间、违章原因,制作《现场监察记录》,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制止违章行
第十条 《现场监察记录》应由监察人员当场制作,监察人员和被查人签名,并注明起止时间。被查人拒签名的,监察人员必须在《现场监察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一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市容监察部门填写《立案报告》,按本程序第十七条的权限报批后,指定专人办案。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及时查清事实,了解既往史、违章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市容监察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被询问者应如实回答。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辩解。查处案件应如实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
第十三条 市容监察部门收集证据时要详注来源、日期等,并附入案卷。收集证人证言应制作《陈述笔录》,写明与当事人关系、陈述地点及证明内容,收集证言应个别进行,做到“一人一证”、“一证一录”,《陈述笔录》应交陈述人核对或向其如实宣读、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办案人员分别签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办案人员必须制作《案情调查报告》,写清案件承办全过程、违章事实、证据形式、证明分析、法律依据、最终定性、处罚意见。对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用书面材料予以详细反映。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及时定案处理。当事人隐瞒事实,拒不交待或拒不认可,但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处理。
第十六条 定案处理应由承办人填写《违章处理报告》,按规定权限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审批。《违章处理报告》应注明时间、危害程度、处罚依据、计算方法、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 市容监察处罚权限如下:
(一)依案件应罚的最高罚款额分级处罚:
市容监察人员 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