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处罚程序

合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处罚程序
(1994年7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市容环卫监察处罚的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制定本处罚程序。
  第二条 查处各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规章案件(以下简称违章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在执法中应坚持教育、整改、处罚并重的原则,认真遵守本处罚程序。
  第四条 违章案件由行为发生地市容监察部门查处。同一违章案件发生在几个市容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由最先查获的市容监察部门为主查处,同时告知有关市容监察部门派员联合查处。《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违章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违章处罚决定书》)由最先查获的市容监察部门发出。违章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市容监察部门协调或指
  第五条对必须整改的违章案件,由市容监察部门发给《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整改通知书》,注明整改项目、适用法规或规章条款、整改期限、签发机关、日期等类目。《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整改通知书》送达受送达人时,由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拒收或拒签名的,由送达人在回执上注明。
  第六条 罚款额在50元以内的违章案件,由市容监察队员当场执行处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章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一)依法必须处罚5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扣押、没收的违章财物折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三)违章情节严重,需进一步查处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违章,一般由管辖地市容监察队伍查处。市市容监察大队以及区市容监察大队在其辖区内不受此限。
  第七条 相邻区、镇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由相邻地市容监察部门商定,其违章案件应由各方联合查处,报市市容监察大队备案。
  第八条 市容监察部门与其他有关专业执法部门在查处违章案件管辖上有争议的,应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主管部门协商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