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4的年度棉花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4]11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工作和棉花质量、价格管理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持我省棉花政策的连续性。全省3750万公斤定购分成基数和超基数省与县(市)“二八”分成的政策不变。坚持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实行统一定价,不开放棉花市场。
二、合理调整棉花价格。在国家棉花价格出台之前,鉴于我省新棉已开始上市,为了调动棉区和棉农的积极性,同时考虑纺织工业的承受能力,决定合理调整我省棉花收购价格。从1994年新棉上市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暂按每50公斤480元执行,比1993年提高150元。同时,相应提高棉花销售价格。各地必须严格按省定价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棉花购销价格。在国家棉花价格出台后,如收购价高于我省,按国家定价执行,已收购的部分向棉农补足差价;如收购价低于我省,差价部分作为加价处理,对棉农仍按每50公斤480元结算,由此引起的销售价差,谁用棉谁负担。供销社棉花企业在收购棉花时,除收回贴息贷款、预购定金和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任何部门扣款。要坚持户卖户结,随卖随结,防止中间截留和向农民扣各种提留款。
三、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良繁区的棉花委托良种棉加工厂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插手收购经营。各级供销社棉花企业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严格按照合同,把该收购的棉花全部收购起来,不准跨区收购,不得虚报或瞒报收购量。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按划定的范围代供销社收购良繁区的1至3级良种籽棉;加工出来的皮棉交当地供销社棉花企业统一经营。供销社以外的轧花厂只能进行棉花加工,不得开展棉花收购经营业务。棉纺企业和其他用棉单位一律不得到棉产区设点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棉花。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一律不得套购、倒卖棉花。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物价、公安、供销、交通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棉花市场管理,防止“棉花大战”,坚决取缔和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棉花的活动,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