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政府关于
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4]第237号 1994年8月30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京政发(199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职业中专与成教局所属成人中专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学校(详见附件一)的学杂费,参照中专一般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点中学、职高、职业中专、技校、中专学校及职业高中热门专业学校的名单见附件二。
三、各区、县物价局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为各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中等技术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
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
(京政发[199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缓解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经费紧张状况,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杂费、学杂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是: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杂费
小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30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12元。
初级中学: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48元,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30元。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杂费
普通高中:一般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00元,重点学校每个学生每学期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