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5-出厂价(元)/瓶
1.00-包装费(元)/瓶
4%-补偿费率
换算成矿泉水原水的资源补偿费价格T为:
T=28.32×25%=7.08元
核定征收资源补偿费为7.00元/吨(原矿价)。
凡没有安装计量用水表,或水表出故障无法计算矿泉水原水开采量的,按矿泉水产品实际销售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建筑石材:(松江地区)费率2%,按市场实际销售价计征。
对自行加工消耗或无偿调拨的(包括内部低价调用的)部份,按市场平均销售价计算,核定定价每吨0.70元。
测算标准:按1993年各种石料价格为基准
瓜子片:50元/吨
寸子:49元/吨
4×6×8:47元/吨
道渣:40元/吨
块石:34元/吨
按块石为基准,折算平均价为35元/吨。
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
T=35×2%=0.70元/吨
当市场平均价低于35元/吨时,按实际销售价计征资源补偿费。
(三)砖瓦粘土:费率2%,按成品砖瓦市场实际销售价计征。对自行加工消耗或内部调拨的部份,按市场平均价的80%计征。
注:砖瓦厂自行开采粘土烧制砖瓦的,须办理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或以收购零星粘土加工烧制砖瓦的厂,须每年办理临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费每次50元。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0号令《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3、(94)财会字第20号
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94)财预字第117号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质矿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