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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1.425-出厂价(元)/瓶
  1.00-包装费(元)/瓶
  4%-补偿费率
  换算成矿泉水原水的资源补偿费价格T为:
  T=28.32×25%=7.08元
  核定征收资源补偿费为7.00元/吨(原矿价)。
  凡没有安装计量用水表,或水表出故障无法计算矿泉水原水开采量的,按矿泉水产品实际销售价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建筑石材:(松江地区)费率2%,按市场实际销售价计征。
  对自行加工消耗或无偿调拨的(包括内部低价调用的)部份,按市场平均销售价计算,核定定价每吨0.70元。
  测算标准:按1993年各种石料价格为基准
  瓜子片:50元/吨
  寸子:49元/吨
  4×6×8:47元/吨
  道渣:40元/吨
  块石:34元/吨
  按块石为基准,折算平均价为35元/吨。
  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
  T=35×2%=0.70元/吨
  当市场平均价低于35元/吨时,按实际销售价计征资源补偿费。
  (三)砖瓦粘土:费率2%,按成品砖瓦市场实际销售价计征。对自行加工消耗或内部调拨的部份,按市场平均价的80%计征。
  注:砖瓦厂自行开采粘土烧制砖瓦的,须办理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或以收购零星粘土加工烧制砖瓦的厂,须每年办理临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费每次50元。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3、(94)财会字第20号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94)财预字第117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质矿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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