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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9、凡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以后新建或扩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违反市府1991年第41号令,应立即停止生产和建设,并限期拆除。对未拆除而仍在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须按年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注册登记,并按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0、砖瓦厂以自行收购零星粘土加工烧制砖瓦的,须按年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注册登记,并负责代收、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注册登记,并负责代收、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1、依靠收购粘土加工砖瓦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代收、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视为采选联合的采矿权人,并按砖瓦销售的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附录
  32、关于上海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

  附录:

上海市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矿泉水
  为简便、有效、方便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本市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采用从量计征方法,即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测算每吨原矿的价格计征。
  费率4%,定价:7.00元/吨(原水)。
  1、适用范围:使用矿泉水原水生产的各种系列散装或容器灌装的矿泉水、酒类、饮料、食品,饮用水及其他利用矿泉水作原料生产的产品。
  2、计价说明
  测算样本:按600cc瓶装白矿泉水为基准
  (1)出厂价:1.50~1.80元/瓶;
  取最低价:1.50元/瓶,平均成品率95%;
  核定每瓶出厂价为1.425,作为计算依据。
  (2)包装费:
  塑料瓶:0.59~0.64元/只
  盖:0.05(塑)~0.11元(金属)/只
  标签:0.07元/张
  纸箱,胶带:0.10元/瓶(分摊数)
  合计:0.80~0.92元/瓶,取利用率为95%
  折算每瓶包装费用为0.91~0.97元。
  核定1.00元/瓶作包装费
  3、原水经精炼为瓶装商品矿泉水,利用率为33%~44%,核定利用率以25%作为计算依据。
  计算:每吨精炼矿泉水资源补偿费t为:
  t=(1000÷0.6)×(1.425-1.00)×4%=28.32元
  式中:1000-精炼矿泉水(公斤)
  0.6-每瓶的矿泉水容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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