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与检查
15、征收部门为确定采矿权人是否足额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权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使用的原始单据、票据、会计账目、记录及其他资料,有权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采矿权人应如实,及时按规定的方式,向征收部门提供所需的资料。
征收机关应对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16、市地质矿产局有权检查和监督各区、县征收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各种票据和资料。
17、征收部门应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18、本市与中央5:5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市分成中属于区、县征收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给区、县财政,按规定用途使用。
地矿部门应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市地质勘查费、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和矿产资源保护专项等支出编入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在季初五日前按季向同级财政编报本季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排预算拨款。
地矿部门应在每季后十日前向同级财政报送上一季度收支季度报表,在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的收支决算草案,报同级南政部门审核。
19、矿产资源管理补充经费及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是市、区、县地矿主管部门,除财政拨款之外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补充经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奖励与处罚
20、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征收部门和个人,由市地矿局给予奖励。
奖励所需资金在年度矿产资源管理补经费中作出安排。
21、采矿权人违反《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第四款,未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拒绝向征收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征收部门按《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责令限期交纳、责令限期报送、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