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类采矿权人必须在七月三十一日前,缴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一月三十一日前,缴清上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7、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清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依法办理闭坑手续后,从批准之日起,停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8、采矿权人逾期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矿产资源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也可由征收部门处以罚款。
9、征收部门对采矿权人加收滞金,处以罚款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专用收据。
征收部门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的专用收据加收滞金、罚款,采矿权人可以拒绝交纳。
10、征收部门收缴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须按《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缴款手续,一律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罚没收入和滞纳金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二、关于减缴、免缴
11、采矿权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可以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征收主管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局、地质矿产局批准,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2、采矿权人申请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每年仅限一次,并须在一月三十一日前,就上年度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的理由,期限及减缴幅度等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报送征收主管部门。
13、征收部门在接到采矿权人免缴、减缴申请后十五天内,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地矿局。市地质矿产局自接到申请后二十天内,会同市财政局,对采矿权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4、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的采矿权人,每半年向主管征收部门报送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减缴、免缴期不足半年的采矿权人,在减缴、免缴结束时应当立即报送上述资料,逾期不报的,征收部门有权通知采矿权人恢复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