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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许可及管理等主要内容与1999年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2004年省政府175号令《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抵触。)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济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试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

济南市市容文化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文化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容文化,系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建筑物、构筑物上等公共场所向公众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文字和图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市容文化的管理。
  第四条 济南市文化局是本市市容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容文化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含彩灯、灯箱,下同),其用字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实施的标准用字和汉语拼音;
  (二)大型的广告、商业牌匾、霓虹灯必须书写相应的外文;
  (三)书写要正确、规范、美观;
  (四)用语要准确,符合行业特点。
  第六条 公共场所内的社会用字一般不得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和异体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用字;
  (二)建国前创立的老字号店铺招牌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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