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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转入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转入市
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3号 1994年9月2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根据财政部[94]财商字第2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地方外贸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地方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重点用于帮助解决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促进外贸事业有效、健康、协调地发展。鉴于我市外贸企业(包括区、县外贸)财务隶属关系多年来一直由市级统管,经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所管的外贸企业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负责征收其企业所得税,今后有关外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由外贸分局负责。其他应由地税局征收的各税 仍按属地征收 原则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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