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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失效]

  为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需要和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就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税务检查报告由税务检查人员按税务检查报告的填写说明的有关要求填写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务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的结果填写检查纳税情况和检查发票情况的有关栏目。
  二、税务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对纳税人的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整理,在检查报告中的检查纳税情况栏内详细描述检查出的违法事实,具体包括:
  1.纳税人违反财税法规的具体情况;
  2.考虑到对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理的需要,要具体写明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目的、手段、情节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3.分税种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
  4.引用确认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凡通过税务检查 发现问题的,应在检查纳税情况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三、在税务检查报告中,编写“检查纳税情况”部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以保证定案处理的正确性:
  1.内容真实、具体、完整,对纳税人具体的违法行为叙述真实、内容具体、表述完整、有据可查;
  2.税款计算过程完整、数据准确;
  3.适用税法准确无误。引用税法,要具体引用某一税法的条款。
  四、税务检查人员编写完成检查纳税情况以后,由检查人员署名,并注明日期,然后送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人员检查出的违法事实的意见在“被查单位意见”栏内注明,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查单位如果对检查出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或者被查单位拒绝提出意见并签字,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影响对被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案处理。
  五、税务检查人员在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以后,应依法根据被查单位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情节和影响,提出定性和具体处理的意见。在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阶段,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准确定性。根据被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动机、违法的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性客观、公正、准确。
  2.充分考虑并研究被查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对被查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在事实、证据、税款计算、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核对、研究和论证,保证定性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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