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单”一式三联,一联作为资料留外商房地产企业备查,一联留购房单位,一联由外商房地产企业在每月解缴税款时,附在“辅助记录”后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如果购房单位不按实填报“商品房用途”造成少缴投资方向税的,一经查出,除按规定追补应缴的税款外,还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发给外商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专用章”和“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证明单”(此票证系一类票证,外商房地产企业应妥为保管,定期结报),“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证明单”由外商房地产企业在收到税款后填写并加盖“代扣代缴单位专用章”后,将其“证明联”交购房单位作为已纳税凭证。
2.代扣税的缴纳
外商房地产企业缴纳代扣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应按各购房单位分别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解缴入库。如外商房地产企业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解缴入库的,应由外商房地产企业负责追补,否则由该外商房地产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代扣的税款每月25日结报一次(25日以后的应纳税款可并入下月结报),于月末前解缴入库。逾期纳库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外商房地产企业负担。
3.手续费的规定
鉴于外商房地产企业代扣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其代征手续费。手续费依代扣代缴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额按1%的比例计算。对个别年度扣税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外商房地产企业,其超过300万元税款的部分,按0.5%比例计算代扣手续费。手续费可按季结算,在季后一个月内,由外商房地产企业填写“代征手续费请领单”,经税务机关审核,从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中用退库的方法支付。
4.代扣税情况登记
外商房地产企业应做好辅助记录。凡在结报期内结清商品房价款的业务,均应按私人和单位购买分别登记。表中的日期,属已扣税业务,按开出代扣税证明单的日期填写;属免税业务,按开出商品房专用发票的日期填写。辅助记录在解缴税款的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及户管分工管理规定
为了了解外资房地产企业可销售商品房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外商房地产企业自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许可证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