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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内销商品房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内销
商品房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42号 1994年10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地产行业,购买商品房的单位为固定资产投资单位。现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房地产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当销售商品房给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时,负责代扣代缴购房单位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当销售商品房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籍个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商房地产企业免予代扣上述购房单位和个人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审核及代扣税办法
  1.审核
  凡以单位名义(包括单位补贴个人部分)购买商品房,购房单位按签订的购房合同,最终付清商品房价款后,应立即填写“商品房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审核单”(以下简称“审核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此单一式三联。购房单位应写明“商品房用途”、“商品房分配对象”及“购房资金来源及金额”。
  如果购房用途属于适用零税率的商品房,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先由外商房地产企业审核盖章,然后由购房单位一并送房地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盖章。核定后一联留税务机关,一联留购房单位,一联由购房单位送房地产企业留存并据以办理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
  如果购房用途属于应税商品房,购房单位填写“审核单”后,不再送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由外商房地产企业审核盖章,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商品房不同用途,住宅商品房按5%税率;超标准别墅式商品住宅,按30%税率;其他用途的商品房一律按15%税率计算并扣缴购房单位应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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