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资质等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在设计、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分别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
(三)在承揽工程项目或在工程投标中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四)偷工减料、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
(五)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合肥市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
一、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按其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甲级单位: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三百万元以上,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高级职称师;
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
4、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或有流动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担保。
乙级单位:
1、具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历,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百万元以上宾馆饭店或中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的室内装饰(或工艺美术、建筑)中级职称的设计师或主任设计师担任技术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