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部门批件;
(二)资质等级申报表;
(三)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学历证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改变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或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等,要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承接施工任务时,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场所的室内装饰还须持《消防安全审批意见书》,到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进行验证、登记和领取《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与资质等级不符的室内装饰工程。丁级以下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装饰工程总造价的50%。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依照规定向市室内装饰管理处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的交纳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外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到我市承包、分包装饰工程设计或施工业务,应持当地市(地)以上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到市室内装饰管理处办理来肥施工手续,并按装饰工程总造价的20%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相资质等级条件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和施工,更不能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不得高估冒算或哄抬造价。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应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竣工后,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