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秘[1993]58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环境设计、空间处理(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及陈设布置。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肥市室内装饰管理处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建管、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室内装饰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独立核算。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合肥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进行登记,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任务。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等(具体的资质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见附件)。
第八条 申报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由市室内装饰管理处负责组织审查,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报批。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