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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
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0日)


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附后),根据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安排按如下原则:
  1.职工从参与合资、合作的原中方单位进入该企业的,依据离开原中方单位时与原中方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2.其他职工,有单位接收的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无单位接收的,回本人户口所在地进行求职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给职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费用,在职工的各项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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