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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
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4]040号)
海淀区、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严格审核后,予以办理。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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