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
局关于高级中等学校继续招收部分收费生的通知
(京政文教[1994]42号 1994年5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紧张状况,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今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继续招收部分收费生,占计划内30%。
收费标准:
中专学校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400元;
职业高中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普教系统独立设置的中专学校(不含中师)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
成人中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