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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2、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单方改变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拒绝鉴定合同的,按中标价的1.5%赔偿对方损失。
  3、招标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实行假招标,明招暗定,私拆投标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予罚款。
  4、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互相串通,哄抬或压低标价,扰乱招标市场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5、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控制造价0.5%-1%的比例赔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6、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设备等)的,按批准概算的5%处予罚款。
  7、招标单位、代理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审定后标底价的1%处予罚款。
  8、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视情节轻重,停止该单位六个月至一年投标权。
  第二十三条 违章处罚,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同意印发的昆政复[1989]68号文《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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