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书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资单位、经办银行、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同时确定评标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进行评议,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2、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工程不得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对未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退还押金,并付给投标单位投标编制补偿费500元至2000元。
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可向招标单位按规定收取招标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等处罚外,对具体责任方给予以下处罚:
1、应实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工种,不得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强行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外,银行停止拨款,并按工程造价的0.5%对建设、施工双方处予罚款。同时,停止施工企业三个月的投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