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的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