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