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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
  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
  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
  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
  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4、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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