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1日)废止(原因:按照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4]40号 1994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