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
证券委员会《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
上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4]39号)
委、办、局,肯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94)财协字第8号《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说明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将文件的规定及补充说明传达至各基层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遵照执行。
一、涉及境外上市的有关业务,企业可聘请能够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合作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承办或由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但所选择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作承办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承办的注册会计师,都应经批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二、本市具有股份制审计查账验证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中外合作)、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