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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补缴退休统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
工人员补缴退休统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4]13号 1994年6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根据京劳办字(1993)451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转工人员缴纳退休统筹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农转工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招工单位负责缴纳。缴费时间,从安置工作之日起。
  2、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社会平均工资做为基数,按现行国有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的比例18%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2%缴纳。
  3、农转工缴费情况需填报《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情况表》和《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汇总表》,并将补缴人数及补缴金额汇总后一次性填入《统筹月报》“劳动合同制工人”栏内。在报送《统筹月报》的同时,还应报送《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情况表》和《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汇总表》。
  4、农转工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招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统筹办报送《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登记名册》。区、县统筹办在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时,先审核《登记名册》与《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情况表》的名单是否一致。局、总公司所属企业所报的《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情况表》由市统筹办转往区、县统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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