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
工人员补缴退休统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筹办发字[1994]13号 1994年6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根据京劳办字(1993)451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转工人员缴纳退休统筹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农转工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招工单位负责缴纳。缴费时间,从安置工作之日起。
2、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社会平均工资做为基数,按现行国有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的比例18%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按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2%缴纳。
3、农转工缴费情况需填报《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情况表》和《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汇总表》,并将补缴人数及补缴金额汇总后一次性填入《统筹月报》“劳动合同制工人”栏内。在报送《统筹月报》的同时,还应报送《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情况表》和《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汇总表》。
4、农转工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招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统筹办报送《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登记名册》。区、县统筹办在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时,先审核《登记名册》与《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情况表》的名单是否一致。局、总公司所属企业所报的《农转工人员补缴统筹退休基金情况表》由市统筹办转往区、县统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