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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工会离
休退休人员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沪工总财[1994]116号 1994年7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就本市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委员会(包括产业工会、局工会)的离退休人员,均享受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其离退休人员费用由所在单位统一列支。
  二、市区县总工会及其所属的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学院、职工学校、工运研究所、幼儿园、上海市总工会工人疗养院、上海市总工会屏风山工人疗养院、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工人体育场(馆))的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种待遇,其离退休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市区县各级总工会应在年初按以上规定,按照离退休实有人数及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在年初编制当年度的工会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款。
  市区县各级总工会应在第二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同级财政报送上年度工会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实际支出数大于财政拨款数的,财政应在第二年度下达预算时予以增加;实际支出数小于财政拨款数的,财政应在第二年度下达预算时予以扣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以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后的实际负担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数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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