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
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4]98号 1994年8月5日)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今年清算的补交补退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应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企业补交的1994年度以前的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是抵交今年应交增值税的,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有关所得税会计的具体核算方法,我局将编撰小册子,详细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