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比例%在对应栏内划“√”,其余各栏填写数字。
“封20%前的基本养老金额”填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凡被封20%的退休人员,均应填写按国发(1978)104号文或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计算退休金的相应栏目。
6.基本养老金额栏内填数字,是指按以上四种计发办法其中之一计算出来的退休、退职、退养费。1994年9月1日后,缴费年限较短,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7.各种补贴:
(1)83号文增资额: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增加的部分。
(2)278号文补偿金,是指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企业,在试点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加发5元退休费。
(3)628号文增资额中包括:8元、10元、15元的生活补助费;建国前老工人的30元生活补贴及10%的退休、退养费。
(4)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京政发(1985)62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5)困难补助:按市劳动局(87)市劳险字第82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退休人员的困难补助和京劳险发字(1988)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给予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营企业退休老工人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京合总字(87)113号文件规定发给退养职工的困难补助,即按工龄分别每人每月发给4元、6元、8元。
(6)价格补贴(58元)
①根据国发(1979)245号文件发给职工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②京人工(1988)31号文件给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
③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10元价格补贴。
④京财预(1991)388号文件规定发给退休职工每人每月6元的粮油价格补偿金。
⑤京财预(1992)1467号文件规定给退休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民用燃料价格补贴。
⑥京财预(1992)206号文件发给退休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粮补。
⑦京财预(1993)578号文件规定给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粮油价格补贴。
⑧京财预(1992)2220号文件规定给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元的蛋、菜、肉价格补贴。
(7)29号文增资额,是按国发(94)9号文,京政发(1994)29号文规定,为退休职工增加的退休待遇。
(8)统筹负担:指基本养老金及各种生活补贴由统筹费用列支的数额之和。
(9)企业负担:是指京劳险字(198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在企业留利中及留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养老基金中支付的部分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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