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邮政编码:是户籍地区的邮政编码。
7.职工身份:按照在职时的职别,在对应栏下划“√”。其中:执行京劳险字(198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工人技师在工人栏中划“√”,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的技术人员,按照其计发退休费的起点数额填入科级干部或厂级干部栏内。
8.用工性质:按照职工本人的身份,在对应栏内划“√”。其中农转工,是指由农民转为工人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转的、享受何种退休待遇,统称为农转工。
9.连续工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包括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和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所折算的工龄。
10.折算后连续工龄:包括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年限折算的工龄以及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年限折算的工龄,此栏为连续工龄+折算工龄之和。
11.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年限、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年限应填数字。是指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
12.视同缴费年限: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面上认定的连续工龄。
13.实际缴费年限:填写个人缴费的实际月数,每满12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按实际月数填写。
14.累计缴费金额:指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数额。按照《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经区、县统筹办核定的有效缴费及《手册台帐》所记录的累计缴费额填写。
15.退休分类:此栏中的第四项“一次性发放”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不满10年,临时工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人员。1994年8月31日以前已经一次性领取生活费的退休人员不再填写《登记表》。
16.因病、因工致残人员:指因病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人员。1994年3月10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在报送《登记表》的同时必须一并报送《职工劳动鉴定表》,并填写鉴定表号。
三、享受退休待遇情况:
1.按国发(78)104号文件计发退休费计发比例中所列的各种比例,均不含特殊增加比例。退休前档案工资用数字反映,计发比例%栏用“√”表示。
2.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栏内的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起点数额内比例%均按京劳险字(198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填写。起点数额内比例不含特殊贡献增加的比例。
3.特殊增加比例%:按个人实际增加的比例对应划“√”。
4.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计发退养费金额,指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按008号文件发放的退养费,不含各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