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
机构实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字[1994]362号 1994年8月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我市几年来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开展的情况,为保证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维护参加退休基金统筹单位和职工的利益,促进我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基础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实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单位(以下称统筹单位)中退休人员的有关数据(由《北京市退休(职、养)人员情况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确定)均为数据管理范围;
二、《登记表》为退休人员个人情况数据,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城镇临时工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填写),每人一份;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负责对统筹单位上报的《登记表》进行收集审核,对其中不按退休政策规定而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要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纠正,这部分人员的数据不得列入数据管理的范围;
四、市及各区、县统筹管理机构是实行退休人员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目前实行按属地管理参加统筹的单位其填写的《登记表》报送所在区、县统筹办,由区、县统筹办负责数据管理;隶属其它各局、总公司参加统筹的单位填写的《登记表》报送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经审核后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市保中心统一进行数据管理;
五、退休人员的数据管理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收集:
1、1994年9月10日以前统筹单位须将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退休人员的数据一次性上报,以后每月10日以前逐月填报上月新批退休人员的《登记表》(当月减少的退休人员须填报《北京市退(休、职)人员变动表》(以下称《变动表》)。凡1994年3月10日以后,因病和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在报送其《登记表》时必须附《职工劳动鉴定表》;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退休人员的《登记表》填报工作另行部署。
六、自1994年11月份开始,市、区、县统筹管理机构将以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9月底统筹月报表记载的退休人员人数和退休费数额为基数,逐月累计上月末上报的《登记表》中退休人员人数和退休费数额,做为当月拨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的依据,待各级统筹管理机构完成对全部退休人员的数据管理后,企业的退休费将以各级统筹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