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通知中关于‘第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0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
四、
六、
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