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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3、集美区财政支出:除杏林区财政支出范围外,还包括区属中学经费支出、价格补贴支出(不含粮食)。
  4、同安县财政支出:除集美区支出范围外还包括公安部门经费支出、粮食价格补贴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
  四、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以1993年原体制财政收支决算为基础,根据财政收支项目上、下划等,核定县(区)新体制财政收支基数。
  对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鼓浪屿区实行“固定缴补,超收全留”的体制。
  对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实行“定额缴补,超收分成”的体制,比收入基数超收部分,市与区按三、七分成(市分成30%)。
  根据市财政单列后县(区)得益情况,县(区)本应分担单列为省做贡献的任务,增加上缴基数。考虑到县(区)财力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壮大县(区)财力,94年暂不进基数,今后视情况而定。
  五、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财政收入项目预算级次划分问题
  财政收入在严格按各级收入范围划分的基础上,有关收入项目预算级次明确如下:
  1、私营企业、个体户缴纳的财政收入,按私营企业、个体户的营业场所划分,作为所辖县(区)财政收入。
  2、集体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按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作为市级或县(区)级财政收入。
  3、市与县(区)联营的企业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平时作为市级收入入库,年终按市与县(区)的投资比例或企业章程规定的比例,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返还县(区)财政。
  4、由火车站、交通局代征的税收,以及个体私营企业挂靠市劳动服务公司,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代缴的税收,平时作为市级收入入库,年终由市财政局补助有关县(区)。
  5、杏林区的国营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为市级收入。
  6、岛外建安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除市属国有建安企业为市级收入外,其余为施工所在县(区)财政收入。
  7、“三资”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的归属问题,按如下顺序划分:
  (1)成片开发区内的“三资”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按“谁投资开发,收入归谁”办理。
  (2)成片开发区外的“三资”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分两种情况办理:一是企业营业场所在同安县、集美区的,收入归营业场所所在县(区);二是营业场所在其他五个区的,按“谁引进,收入归谁”办理。
  8、“三资”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的级次划分,按如下程序办理:县(区)政府在审批新办“三资”企业(包括报市外资委审批)时,应在批文发文时,将批文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认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的级次后,通知税务部门及有关县(区)财政部门据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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