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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三)县(区)财政收入:
  1、岛内四区财政收入:区属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投资开发和引进的“三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房产税、筵席税、企业所得税(包括上交利润),征收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区属以下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辖区内申报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73%、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农村部分);市与区联营企业区分成收入;区上划中央的收入增长返还部分。
  2、杏林区财政收入:除执行岛内四区财政收入范围外,还包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60%;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屠宰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
  3、同安区、集美区财政收入:辖区内的各项地方财政收入(不含中央级收入以及同安县、集美区的耕地占用税市分成27%、集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市分成40%部分等);同安县、集美区引进、营业场所在辖区外的“三资”企业缴纳的县(区)属财政收入。
  三、财政支出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二)市级财政支出:除市属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外,还包括:(1)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2)历届市政府统借的国内外债务;(3)市重点建设支出;(4)在厦门的中央、省属单位的补助支出;(5)市级稳定社会支出。
  (三)县(区)财政支出:
  1、岛内四区财政支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和稳定社会支出,即:行政管理费(含人武部经费)、检法支出、文教科卫事业费(含小学、幼儿园)、城市维护正常经费、民政事业费、支农支出和农林水气事业费正常经费、其他支出(含居委会各项补助)、环保补助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支出。
  岛内四区城市维护费开支的范围包括:(1)辖区原有及新增道路、公共场所、公厕、垃圾桶、果皮箱、清洁楼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运行及居民生活垃圾收集等各种费用;(2)辖区原有及新增的街巷市政道路排水(除市里管护主、次干道外)、管护经费;(3)辖区原有及新增的绿地、公园建设和管护经费等。
  2、杏林区财政支出:除岛内四区支出范围,还包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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