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区)实行分税
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厦府[1994]综177号 1994年8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税局、地税局、市人行金库,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了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县(区)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市对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市对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一)中央分税制改革的总框架不变,市对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力求简便易行。
(二)正确处理市与县(区)的分配关系,调动县(区)当家理财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既要有利于县(区)经济的发展,又不影响市级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在统一实行分税制的基础上,对县(区)超基数收入分成采取不同的办法,合理调节县(区)间财力分配。保持县(区)1993年既得利益。
(三)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县(区)财政收支范围。
(四)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收入: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老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中央企业上交利润;外贸出口退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增值税的75%;证券交易税的50%;按规定应属中央的其他收入。
(二)市级财政收入:市属以上企业(包括内联企业、市引进的“三资”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外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上交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屠宰税(同安、集美、杏林除外)、筵席税、房产税、征收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耕地占用税27%;除同安县、集美区以外城区的契税;岛内四区(开元、思明、湖里、鼓浪屿,下同)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杏林区市属及以上单位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岛内四区及杏林区的遗产赠予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扣除同安100%,集美区、杏林区60%);能交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属于中央及同安县、集美区的除外);市属以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市级上划中央的收入增长返还部分;按规定应属市级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