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
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20日)
十八个区、县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站,市房管一、房修一、经营管理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室,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室,科研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
现将“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承接装饰楼房安全鉴定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三委联舍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93)京建办字第578号和北京市房管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京房修字(1994)第009号,积极开展因装饰房屋引起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结合全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的情况,现对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的业务范围及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如下:
一、本市二级房屋安全鉴定站可以承接房屋使用人在多层、高层楼房因进行装饰需要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