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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
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 1994年9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求职人员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对企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必须经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以下简称新闻媒介)刊登和发布。
  二、企业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
  3、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4、企业参加北京市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证明;
  5、拟定好的招工、招聘广告(一式二份)。
  三、企业拟定的招工、招聘广告,须具备以下内容:
  1、企业的法定名称;
  2、企业的经济性质;
  3、招用人员的工种(岗位、职务)和数量;
  4、招用人员的条件和区域;
  5、企业对招用人员实行的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
  6、工资和福利待遇;
  7、求职人员应招、应聘时所持的证件、证明;
  8、企业的地址;
  9、报名地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审核企业招工、招聘广告时,应对其招工、招聘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留存(登记备案表样式略);经审核的“招工、招聘广告”要加盖市、区、县劳动局招工、招聘广告审核专用章。
  五、属下列情况的,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1、企业招工、招聘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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