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本
市旅游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4]64号 1994年10月6日)
近接财政部[94]财外字第457号《关于
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各项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工资办法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但不超过核定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基数的部分,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三、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四、在“八五”期间,国家留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可转为公益金,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