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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5日)废止

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1994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类劳动者的全方位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中的雇工、业主,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是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建立统一收缴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管理运作。统一监督检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条 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费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简称“缴费工资”)与离退休费之和的23%缴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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